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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放大学 教育政策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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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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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1/12]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规定的学生应当履行的义务。
参考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学生应当履行的义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参考解析:
【简答题】
[2/12]9岁学生因上课讲话被教师用胶带封住嘴巴 【案例简介】 一天下午,某小学三(1)班学生在学校的音乐教室里上音乐课。当音乐老师丁某弹钢琴时,坐在下面的王同...
参考答案:
(1)主体分析:本案例中的涉案主体主要包括:丁老师、王同学和学校。 (2)法理分析:本案例是一起因学生被教师封住嘴巴而引发的教育法律事件,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和人身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的义务。由此可知,尽管学生王某上课说话,未能很好地履行学生的法定义务,但作为教师应依法采取积极的措施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而不应采取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侵害学生的合法权益。丁老师将王同学的嘴巴封住,限制了其上音乐课的自由,使王同学无法参加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这种做法不仅是体罚学生、侮辱学生人格、侵犯学生人身权的行为,同时也是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 (3)责任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规定:“教师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第五条规定:“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存在违反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十二条中,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的行为做出了规定:“(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第十五条规定:“教师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由此可知,教师丁某应为此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并应向学生赔礼道歉。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对于该教师用胶带封学生嘴巴的做法应坚决制止,并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理,并应加强对教师的师德与法治教育,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4)启示分析:本案例可以给我们带来的启示如下: ① 教师应增强法律意识,认真履行教师的法定义务,在进行学生管理时,应依法使用教师的惩戒权,不得违反相关法律,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国家赋予的教育权(主要是教育教学权和管理学生权),不得体罚学生,不得侵犯学生的权益,并应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② 学生应认真履行自身的义务,尊敬师长,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对自身违反课堂纪律,影响他人学习的行为,应听从教师的劝告,及时予以改正。另一方面,也有权对教师的侵权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③ 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法治教育和监管力度,对教师的违法行为坚决制止,并依法进行相应处理。与此同时,学校也应加强对学生的教育,使其认真履行自身的义务,自觉遵守课堂纪律。
参考解析:
【简答题】
[3/12]结合实际,谈谈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应当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认识。
参考答案:
(1)教师的此项义务也可简称为“尊重学生义务”,它是对教师正确处理师生关系、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宪法及相关法律在教育领域的具体体现。其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2分) ① 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这是教师的天职与美德。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要面向全体学生,客观、公平地对待每一个学生,对学生要一视同仁,不因民族、性别、身体状况、学习成绩等因素偏爱某些学生,而歧视另外一些学生,特别是对于那些有缺点、错误和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给予特别关怀,力求不让任何一个学生掉队。 ② 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教师关心、爱护学生必须以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为前提。教师应树立尊重学生人格尊严的法治观念,尤其是对待学生的错误应采取宽容、理解的态度,不能侮辱、歧视学生,不得侵犯学生隐私,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更不能以关心、爱护学生为借口,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 ③ 教师要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教师应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各方面的全面发展,不能只关注学生的智力发展和学业成绩,而忽视学生的德育和其他方面的发展。 (15分) (2)在论述过程中,联系实际加以说明的,可酌情加1-3分。 (3分)
参考解析:
【简答题】
[4/12]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的权利。
参考答案:
《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以下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参考解析:
【简答题】
[5/12]湖南校园踩踏事件致学生死伤案 【案例简介】 湖南湘乡市育才中学共有52个班级,3626名学生,校园占地120多亩,气势不凡的五层教学楼呈回字形结构,大...
参考答案:
(1)主体分析。本案例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学校、学生、教育主管部门。 (2)法理分析。本案例是一起因校园踩踏而导致的学生死伤事件,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生命健康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健全学生行为规范,培养未成年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第三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学校、幼儿园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第五条规定:“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本案例中,该校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其许多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不到位。例如,楼梯间未安装应急灯与警示标志;当晚只安排了一名现场看守人员进行安全巡查与现场管理,难以监控全部下楼梯的学生;从晚自习结束到熄灯之间,仅有20分钟;不少学生安全意识淡漠,制造拥堵的恶作剧等,均为该事件的发生埋下了重大的安全隐患,并最终酿成了学生8死26伤的惨剧,侵犯了学生的生命健康权。 (3)责任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本案例中,该校的楼道安全设施不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措施、人员不到位,存在重大的事故隐患,最终酿成了学生死伤的悲剧,学校及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 (4)启示分析。本案例可为我们带来以下启示: ① 学校应加强安全保障措施,要建立并完善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教育教学、生活设施建设,明确安全责任人,及时排除事故隐患;应加强对学生和班级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适时进行安全应急演练,提高他们的事故防范能力和对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 ② 教师应增强责任心和安全意识,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珍惜学生的生命健康,确保学生安全。 ③ 学生应增强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懂得安全知识,加强对自身的安全保护,提高自救能力。 ④ 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学校的安全监督与检查,随时发现并及时解决校园安全的有关问题,排查事故隐患,以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参考解析:
【简答题】
[6/12]结合实际,谈谈你对学生申诉制度的范围是如何认识的?
参考答案:
(1)学生申诉的范围比较宽,一般涉及较多的是学生的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各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申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学生申诉的范围有如下几种: ①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各种处分不服的,这些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可以提出申诉。 ② 学生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的,如在教育活动中对其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限制其人身自由权,私拆学生信件导致不良后果等,可以提出申诉。 ③ 学生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财产权的,如非法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非法没收其财物,强迫其购买非必需教学物品等,可以提出申诉。 ④ 学生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如教师剽窃学生的著作权、发明权或其他科技成果权,学校强行将学生的知识产权收归学校等,可以提出申诉。 ⑤ 学生的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如学校或教师对学生的批评建议或监督举报进行打击报复的,可以提出申诉。(17分)
参考解析:
【简答题】
[7/12]简述教育法律救济的含义和方式。
参考答案: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当教育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造成损害时,通过裁决纠纷,纠正、制止或矫正侵权行为,使受害者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 (3分) 根据给予救济机关的不同,可将教育法律救济的方式划分为以下三种。 (1)校内救济,主要包括校内申诉制度和校内听证制度。(2分) (2)行政救济,以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为主。(2分) (3)司法救济,主要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3分
参考解析:
【简答题】
[8/12]简述《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认定的考生考试过程中的考试作弊行为。
参考答案: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9分)
参考解析:
【简答题】
[9/12]考生作弊被抓 向监考老师泼墨 【案例简介】 7日下午,在某高级中学举行的一场期末考试中,监考的莫老师发现,学生余某有夹带小抄、偷看别人试卷的行为,因而...
参考答案:
(1)主体分析: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学生余某、莫老师、学校。 (2)法理分析:本案是一起由学生作弊被抓向监考老师泼墨所引发的教育法律案例,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教师的管理学生权和人身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全社会都应当尊敬教师。”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由此可知,本案中学生考试作弊和对监考老师的泼墨和抓伤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和学校考试制度的有关规定,侵犯了教师的管理学生权和人身权。 (3)责任分析: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本案中,该生对莫老师泼墨和抓伤,除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即对其进行纪律处分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启示分析:本案对我们的启示为:① 学生应增强道德观念和诚信守法意识,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不得作弊;应增强法制观念,尊敬教师,不得侵犯教师的合法权利,更不能侮辱、抓伤教师;应正确对待教师和学校的批评和处分,如对其有异议,应学会运用适宜的方式进行维权。② 学校和教师应加强对学生的法制和道德教育,严格学生管理制度和考试制度,严惩侮辱、伤害教师的行为,确保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参考解析:
【简答题】
[10/12]结合实际,谈谈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规定的学生享有权利的认识。
参考答案: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①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或助学金 ③ 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④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⑤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15分)
参考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