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条款明确规定,雇主、承包商、项目经理和工程师应在工作中相互信任、相互合作和风险合理分担,工程施工合同规定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合作伙伴管理,改变了传统的雇主与承包商以合同价格为核心,中标靠报价盈利靠索赔的合同对立关系,建立以工程按质、按量、按期完成并实现项目的预期功能,作为参与项目建设有关各方的共同目标,进行合作管理的新理念。次要选项条款中规定的伙伴关系协议,要求雇主与参建各方在相互信任、资源共享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合作伙伴协议,组建工作团队,在兼顾各方利益的条件下,明确团队的共同目标和各自责任,建立完善的协调和沟通机制,实现风险合理分担的项目团队管理实施模式。
《施工合同条件》是FIDIC编制其他合同文本的基础,《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和《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不仅文本格式与《施工合同条件》相同,而且内容要求相同的条款完全照搬施工合同中的相应条款。
工程师可以行使施工合同中规定的或必然隐含的权力,雇主只是授予工程师独立作出决定的权限。通用条款明确规定,除非得到承包商同意,雇主承诺不对工程师的权力做进一步的限制。
扣留承包商的保留金分两次返还:①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将保留金的50%返还承包商。若为其颁发的是按合同约定的分部移交工程接收证书,则返还按分部工程价值比例计算保留金的40%。②领发履约保证书后将全部保留金返还承包商。由于分部移交工程的缺陷责任期的到期时间早于整个工程的缺陷责任期的到期时间,对分部移交工程的二次返还,也为该部分剩余保留金的40%。
FIDIC《施工合同条件》对工程量增减变化较大需要调整合同约定单价的原则是,必须同时满足以下4个条件:①该部分工程在合同内约定属于按单价计量支付的部分;②该部分工作通过计量超过工程量清单中估计工程量的数量变化超过10%;③计量的工作数量与工程量清单中该项单价的乘积,超过中标合同金额(我国标准合同中的“签约合同价”)的0.01%;④数量的变化导致该项工作的施工单位成本超过15%。
竣工验收合格,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
根据FIDIC《施工合同条件》指定分包商是指由雇主或工程师选定与承包商签订合同的分包商,完成招标文件中规定承包商承包范围以外工程施工或工作的分包人。业主可以指定分包商,但应由承包商与分包商或指定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所以业主和指定分包商或业主和分包商的关系不是合同法律关系。
NEC的合同系列包括工程施工合同、专业服务合同、工程设计与施工简要合同、评判人合同、定期合同和框架合同。工程施工合同(ECC)的管理理念和合同原则是NEC系列其他合同编制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