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项B,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以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选项C,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以房产抵偿债务,按照房屋的折价款作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本题中的折价款为9000万元。
应纳税额=8000X(1-30%)X1.2%X10/12=56(万元)
无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又转让的,由转让者按补缴的土地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补缴契税;房屋买卖由买方缴纳契税。
纳税人是法人的,转让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一致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原管辖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不一致的,则应在房地产坐落地所管辖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扣除;选项A、C、D均属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能扣除的项目。
扣除项目金额=50+200+(200+50)X10%+60+(50+200)X20%=385(万元) 增值额=1000-385=615(万元) 增值率=615+385X100%=159.74% 应纳税额=615X50%-385X15%=249.75(万元)
甲自用住房不缴纳契税;甲将别墅抵债,是住房的出售方,不缴纳契税,而应该由承受方乙缴纳契税1000000X3%=30000(元);与丙换房,应该由支付差价的丙根据支付的差价缴纳契税200000X3%=6000(元);将公寓房折成股份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并未涉及房屋产权变化,也不用缴纳契税。
收入总额=4000(万元),扣除项目金额=1600+900+(210-30)+(1600+900)X5%+220+(1600+900)X20%=3525(万元);增值额=4000-3525=475(万元),增值率=475÷3525X100%=13.48%<20%。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于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