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周岁的未成年人通常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1)“条件”可能成就,也可能不成就;“期限”必然会届至;在本题中,“结婚”不一定会发生,属于条件。(2)界定附条件还是附期限,最主要的意义在于:如果属于附条件法律行为,那么当事人恶意促成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未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而如果属于附期限法律行为,则无人有能力干扰期限的届至。
(1)选项AB:探讨的是齐某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齐某与乙正在进行买卖合同磋商时甲实施欺诈,而齐某对甲的欺诈行为知情;根据“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乙与齐某的买卖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又由于甲并非该买卖合同当事人,齐某才是该买卖合同当事人,乙应向“齐某”主张撤销。(2)选项C:探讨的是齐某与甲之间的买卖合同:齐某亲自欺诈甲,甲可以向齐某主张撤销该买卖合同;甲对齐某的撤销权不因其对乙的欺诈行为而消灭。(3)选项D:因欺诈而引发的可撤销行为,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选项ABD:属于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1)选项AB: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由于丙公司已知甲离职的事实,不能构成表见代理,该买卖合同效力待定:(2)选项C:只有“善意”相对人才享有撤销权,丙公司并非善意相对人;(3)选项D:相对人有权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归于无效)。
案情并未显示红星公司有理由相信乙有代为购买手机电池的权利,仅成立狭义无权代理,本来合同应效力待定,但由于题目最后已经谈到甲公司拒绝支付电池的货款,即拒绝追认,合同归于无效。
(1)选项AB: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甲不必赠予房屋;(2)选项C: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甲应赠予房屋;(3)选项D:并非“当事人”所为,作条件不成就处理。
(1)看是否知情:“检测结果显示……”,排除选项B;(2)看因何种原因而享有撤销权:该手机配件实为“国产”,而乙商场欺诈甲为“原装进口”,不属于胁迫或重大误解,选项C排除;(3)选项AD:因欺诈而导致合同可撤销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2018年1月8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1)16周岁的小林还在读中学,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本案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也不属于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效力待定,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因此,选项D正确;(3)小林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主动表示同意或追认,但如果张某(相对人)催告小林的法定代理人追认,而小林的法定代理人1个月内未作回复,应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无效; (4)由于该比赛明示为“中学生”参加的比赛,张某对小林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情,张某不属于善意相对人,不享有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