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款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A项属于干扰证人作证,C项属于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B、D则不为法律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