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统筹地区缴费费率之积。费率为0.9%。
享受以下五方面待遇:
1、女职工产假生育津贴;
2、报销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
3、报销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4、报销女职工计划内妊娠自然流产医疗费用;
5、男职工的家属无劳动收入,并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报销所发生医疗费用的50%。
各类用人单位应当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一起,按月向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报应当缴纳的职工生育保险费。从2015年1月1日起,各类用人单位暂按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南通市人民政府今后对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有新规定的,改按南通市人民政府新规定执行。
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手术或住院期间超过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限额标准以上的部分,生育保险基金按70%的比例支付;手术或者出院之后产生的上述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审批生育津贴时由参保单位填写《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结算审批表》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报局社保中心生育保险科审批。上报时需要交验的的证件: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出院证明、病假证明、本人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证。
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用人单位凭介绍信和工资发放证明,到医保处办理。
符合规定的也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规定有三条:
一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
二、生育第一胎(不含终止妊娠),并符合计划生育、婚姻法等规定;
三、在产假期间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支付标准为1200元。
失业人员或家属除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失业证》外;分别按所发生的待遇项目提供下列证明单据,于每月11-20日,向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机构申报:
(1)住院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本人持就诊医院的《住院医疗药费结算单》、《出院证明》、《住院医药费处方》、《疾病诊断书》,到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机构申报。上述单据不全者,不予报销。
(2)生育补助金:持《独生子女光荣证》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险机构申报。
(3)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持《死亡证明》复印件和《失业证》,到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机构申报。以上各种待遇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批准后,在发放失业保险金时一并支付。
行政区域内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生育保险是根据法律规定,对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失去正常收入来源的女职工提供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国务院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中提出,“普遍建立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切实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需求”。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五项社会保险制度之一。随着我市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亟待需要建立社会统筹的生育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我市的社会保险体系,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为企业公平竞争和妇女平等就业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