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第7.0.4条,荷载分项系数的采用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永久荷载分项系数γG,当永久荷载效应对结构构件的承载能力不利时,对式(7.0.2-1)及(7.0.2-3),应取1.2,对式(7.0.2-2),应取1.35;当其对结构构件的承载能力有利时,不应大于1.0;②第1个和第i个可变荷载分项系数γQ1和γQ2,当可变荷载效应对结构构件的承载能力不利时,在一般情况下应取1.4;当其对结构构件的承载能力有利时,应取0。根据《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第3.2.6条,ψC1为第i个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其值不应大于1;应分别按各章的规定采用。
根据《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第5.3.1条及表5.3.1注3,对于因屋面排水不畅、堵塞等引起的积水荷载,应采取构造措施加以防止;必要时,应按积水的可能深度确定屋面活荷载。
木材为易燃烧材料,虽可阻燃处理,但很难变为不燃烧材料;钢材耐火性较差,但属于不燃烧材料;大部分塑料制品为易燃烧材料,即使加阻燃剂也只能变为难燃或可燃材料;混凝土、烧结多孔砖、花岗岩都是不燃烧建筑材料。
根据《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第3.0.2条,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对应于结构或结构构件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或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当结构或结构构件出现下列状态之一时,应认为超过了承载能力极限状态:①整个结构或结构的一部分作为刚体失去平衡(如倾覆等);②结构构件或连接因超过材料强度而破坏(包括疲劳破坏),或因过度变形而不适于继续承载;③结构转变为机动体系;④结构或结构构件丧失稳定(如压屈等);⑤地基丧失承载能力而破坏(如失稳等)。C项属于超过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情形。
根据《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附录A表A第1项次,可知:木材规定自重因品种及含水率的不同,在4~9kN/m3变化;铸铁的规定自重为72.5kN/m3;锻铁的规定自重为77.5kN/m3;钢的规定自重为78.5kN/m3。则可得:
D项,冷加工钢筋300℃时约为常温强度的1/2,400℃时约为常温强度的1/3,比低碳钢下降更快。
根据《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第5.1.1条条文说明及表5.1.1可知,对民用建筑楼面可根据在楼面上活动的人和设施的不同状况,可以粗略将其标准值分成七个档次。其中,活动的人很集中,有时有很挤或有较重的设备时,Lk=3.5kN/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