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选项B: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乙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选项C: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丙的前手乙不享有票据权利,丙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3)选项AD: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丁属于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丁享有100%的票据权利,甲无权请求丁返还票据。
(1)选项A:票据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2)选项B: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1)选项A:汇票上来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 (2)选项B: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而非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3)选项C:“收款人名称”属于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谈不上授权补记的问题,未记载的汇票无效; (4)选项D:“出票日期”属于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的汇票无效。
远期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2012年3月20日)起算;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算。
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背书有效,乙无论交货与否均取得票据权利,乙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后,丙取得票据权利。
(1)汇兑、委托收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单位和个人均可使用; (2)国内信用证、托收承付、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个人不能使用。
(1)选项A;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2)选项B;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 (3)选项C: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应视为“拒绝承兑”; (4)选项D: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