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30%的抗菌药物,应当及时将预警信息通报本机构医务人员。(2)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40%的抗菌药物,应当慎重经验用药。(3)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50%的抗菌药物,应当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选用。(4)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75%的抗菌药物,应当暂停针对此目标细菌的临床应用,根据追踪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临床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