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七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
《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也明确规定: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不得发布医疗机构制剂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