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项,公证遗嘱的遗嘱人须于公证人员面前亲自书写遗嘱或者口授遗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要在遗嘱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年、月、日。遗嘱人口授遗嘱的,由公证人员作出记录,然后公证人员须向遗嘱人宣读,经过确认无误后,由在场的公证人员和遗嘱人签名、盖章,并应注明设立遗嘱的地点和年月日。
D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据《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因此,如果留有遗嘱,首先应按遗嘱继承方式分割被继承人的财产。
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父母以及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所以叶强作为叶天的儿子属于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
本案中以冯老先生最后的口头遗嘱为准,所以冯老大没有任何遗产可以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父母以及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第二顺序继承人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应予以照顾的继承人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是生活有特殊困难;其二是缺乏劳动能力,而不是劳动能力不强。继承人虽生活有特殊困难(如发生天灾、意外事故等)但有劳动能力,或者虽因年老、病残等原因缺乏劳动能力但生活并无特殊困难,都不在照顾之列。
夫妻是最初的和最基本的家庭关系。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权利,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之间是以婚姻关系为纽带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属于姻亲关系。姻亲间没有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因而,李明和张强夫妇之间没有赡养、抚养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由于李明尽了赡养的主要义务,享有对岳父岳母的继承权,这里只是李明对张强夫妇享有继承权,张强夫妇对李明并不具有继承权,故他们之间不能相互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