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查行政诉讼的撤诉。根据《行诉若干解释》第4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注意该规定与民事诉讼不同)。但是,第37条规定,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按自动撤诉处理的,原告如果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考查行政诉讼的起诉与受理。根据《行诉若干解释》第40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法院起诉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因此,对于A项法院不可以驳回起诉。对于B项,如果原告不同意追加,法院应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不可以驳回起诉。C项属于法律规定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形,应驳回起诉。根据《行诉若干解释》第23条的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所以,CD两种情形下,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考查行政诉讼的起诉与受理。根据《行诉若干解释》第33条第2款的规定,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A项错误。B项错在公民既可以起诉复议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又可以起诉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是诉讼的必经程序的,经复议后,可以要求法院审理原具体行政行为。故B项错误。
考查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撤诉。《行诉若干解释》第37条。
本题考查的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参见《行诉若干解释》第35条。
本题考查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两者在程序上的关系大致有以下几种:(1)选择关系,即在两者之间作出选择,复议之后仍可提起诉讼;(2)必经关系,即要想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3)复议终局,即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当事人无法再提出诉讼;(4)选择兼终局关系,即当事人可以选择复议或诉讼,但一旦选择复议后就不能再提起诉讼。据此可以确定本题ACD项为正确选项
考查行政诉讼的第二审程序。《行诉若干解释》第67条第2款。
考查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具体参见《行政诉讼法》第47条第1款、第2款,《行诉若干解释》第47条第1款、第2款、第4款。注意:只有被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工作人员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主动申请回避不受此限。
考查行政诉讼的起诉与受理。《行诉若干解释》第32条第3款。
本题是关于行政诉讼程序的问题,命题的目的是考查对行政裁定适用范围的掌握。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故选D项,排除ABC项。解答本题应参见《行诉若干解释》第23条、第44条、第6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