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执法检查是由国家依法授权的机关进行的;是一种行政执法活动,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统计执法检查是按照一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进行的,具有主动性。
按照现行统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统计执法检查的对象主要有以下三类:①有上报统计资料义务的统计调查对象;②依法组织实施政府统计调查和管理公布统计资料的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③从事涉外调查的涉外调查机构。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二十八条对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机关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管辖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违法案件。其中,在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案件,由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管辖。国家统计局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或认为应当由其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如果对具体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在查处统计违法案件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这五个基本要求相辅相成、相互联系、缺一不可。其中,事实清楚是定性处理的基础,证据确凿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定性准确是正确处理的关键,处理恰当是办案的结果和目的,程序合法是处理恰当的前提保证。
统计执法检查具有主动性。统计机构要通过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以及统计监督,完成《统计法》所规定的各项任务,为此必须通过执法检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保障统计工作科学有序的进行。这就决定了统计执法检查应该是积极的、主动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