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项:根据《刑法》第198条关于保险诈骗罪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成立保险诈骗罪。甲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骗取保险金,触犯保险诈骗罪。所以,A项正确。
D项:根据《刑法》第198条第4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陈某作为保险公司的定损员,与甲共谋,向保险公司报告说是丁驾车造成事故,并隐瞒其他不利于甲的事实的行为,成立保险诈骗罪的共犯。所以,D项正确。
B项:保险诈骗罪与诈骗罪是特殊法与一般法的关系,甲实施保险诈骗行为,根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定保险诈骗罪一罪。所以,B项错误。
C项:职务侵占罪,要求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由于陈某与甲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其为陈某谋利的行为,也视为陈某自己获利,虽未明确将保险金据为己有,但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利的行为,仍然构成职务侵占罪。所以,C项错误。
A项:甲无牟利的目的,为蒋某代购毒品,因为其代购行为不与走私、贩卖等行为具有相当性,所以不构成运输毒品罪,当其持有的数量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数量标准时,应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所以,A项正确。
B项: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的行为,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了物质利益。乙为蒋某代购,收取了交通费等必要开销之外的若干“劳务费”,属于有偿转让毒品,对乙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所以,B项正确。
D项:丁盗窃他人200克毒品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后将该毒品出卖,侵犯了国家的监管秩序,成立贩卖毒品罪,应当数罪并罚。所以,D项正确。
C项:运输毒品,是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转移毒品。丙和曾某受雇于同意雇主,分段运输同一宗毒品,但丙和曾某对此互不知情,没有犯罪共谋,不认定为共同犯罪。丙只对自己运输的500克海洛因负责。所以,C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D。
煤尘爆炸的下限浓度为30~50g/m³,上限浓度为1000~2000g/m³。其中爆炸力最强的浓度范围为300~500g/m³。
A项:根据《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甲是公立高校普通任课教师,接受学校委派进行招生工作,属于依法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甲利用职务便利收受10万元的行为,成立受贿罪。所以,A项正确。
B项: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根据《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4条第3款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所以,B项正确。
C项: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才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丙是村委会主任,但其实施的是村集体的企业招投标活动,并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收受财物,未他人谋利的行为,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所以,C项正确。
D项:国家工作人员副总经理,违反国家规定,收受10万元回扣,归个人所有,构成受贿罪。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临时工丁,与副总经理相勾结,成立共同犯罪,构成受贿罪的共犯。所以,D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刑法分则条文之间的关系,其中对立关系(异质关系、排他关系),表现为属于A概念的事项不可能也属于B概念;反之亦然。因此,一个行为只能触犯其中一个法条,而不可能同时触犯两个法条。D项:根据刑法条文规定,贪污罪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选项中行为人使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当认为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是对立关系时,即可在未查明是否具有归还公款意思时,认定构成挪用公款罪。所以,D项正确。
A项:针对一个法益侵害结果而言,一行为针对同一具体对象(同一具体结果)同时触犯盗窃罪与诈骗罪的,一行为犯数罪,属于想象竞合。所以,A项错误。
B项: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之间是一种特殊关系,即包容关系(包摄关系),表现为属于A概念的所有事项都属于B概念。对二者构成要件的解释使得两个法条规定的行为之间存在包容或交叉关系,符合法条竞合的形式标准。所以,B项错误。
C项:招摇撞骗罪侵害的犯罪客体是公共管理秩序,而诈骗罪侵害的犯罪客体是公民的财产权,属于不同类别的犯罪客体,二者之间不能形成法条竞合。所以,C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负责建房审批工作的干部柳某,徇情为拆迁范围内违规修建的房屋补办了建设许可证,房主获得补偿款90万元,而造成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且出于故意的主观状态,柳某触犯滥用职权罪。所以C项正确。
D项:县长郑某利用职权,超越职权擅自允许未经环境评估的水电工程开工,给国家利益造成较大损失,触犯滥用职权罪。所以,D项正确。
A项: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客观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秦某作为县财政局副局长,只是擅离办公室,并不能证明秦某存在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虽然造成人员死亡及办公楼烧毁的严重后果,但不触犯玩忽职守罪。所以,A项错误。
B项:玩忽职守罪属于渎职罪,客观方面须有玩忽职守,致使国家、人民和公共利益的损失。虽然县卫计局执法监督大队队长武某未能及时发现非法诊所,致使患者死亡,但并未说明武某存在玩忽职守的行为,武某不触犯玩忽职守罪。所以,B项错误。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A项:酒店服务员帮客人拎包,此时客人对其包仍然是占有的状态,服务员将手机放入自己的口袋,违背他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财物转为自己占有,且主观为故意,构成盗窃罪。所以,A项正确。
B项:客人在小饭店吃饭,对其放在收银台边充电的手机仍处于占有状态,客人请服务员乙照看,并非委托其保管,此时乙将手机据为己有违背了客人的意志,属于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所以,B项正确。
C项:旅客在20余米外,并未丧失对其行李的占有,丙拿走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所以,C项正确。
D项:车钥匙属于遗忘物,顾客对车钥匙的占有状态出现松弛,此时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自己的车钥匙,开走顾客车子的行为,实施了违法行为,构成盗窃罪。所以,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A项:甲生产、销售假药,成立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并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成立生产销售劣药罪,应数罪并罚。所以,A项正确。
C项: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丙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饼干,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即构成此罪,与销售金额无关。所以,C项正确。
D项: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特别关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为特别法条,但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主观状态是故意,本题中丁误以为没有毒害,不具有故意的主观状态,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论处。所以,D项正确。
B项: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即饲料中添加“瘦肉精”,按照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所以,B项错误。
关于A项。刑法理论一般将刑法解释方法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文理解释,又称字面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的文字,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论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其分为当然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目的解释等等。《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按照文理解释,即字面解释,可将妻子解释为这里的“妇女”,因此,可将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解释为“强奸妇女”。当然,强奸罪的法益是妇女的性的自主决定权,婚内强奸的一般不成立强奸罪,故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不属于“强奸妇女”。但是,这已经不再属于文理解释了,而是属于目的解释,即从强奸罪所保护的法益的角度,来对“妇女”一词所作的解释。因此,A项的表述正确,不当选。
关于B项。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不法使用有形力,使其不能反抗的方法,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抢劫罪的“胁迫”,是指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即所谓的“马上暴力”。强奸罪的“暴力”,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强奸罪的“胁迫”,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该罪胁迫的手段多种多样,既可以直接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可见,抢劫罪的暴力与强奸罪的暴力的含义基本相同,但抢劫罪的胁迫的外延,要窄于强奸罪的胁迫的外延。因此,B项的表述错误,当选。
关于C项。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当然解释的本质是根据刑法精神,对刑法适用所作的“举轻以明重”或“举重以明轻”的逻辑解释。一方面,为了自己饲养而抢劫他人宠物的行为,由于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当然成立抢劫罪。另一方面,既然为了自己收养而偷盗他人婴儿的行为,成立拐骗儿童罪。那么,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当然解释,为了自己收养而抢劫他人婴儿的行为,更应当认定为拐骗儿童罪。因此,C项的表述错误,当选。
关于D项。中止犯的成立要求具有有效性,即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这里的有效性,必须是客观真正的有效性,即必须没有发生行为人原本所希望或者放任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侵害结果)。换言之,行为人虽然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采取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但依然发生了行为人原本希望或者放任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的,就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因此,D项的表述错误,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CD。
关于A项。三角诈骗,是指被骗人与被害人不是同一人的诈骗行为。在三角诈骗中,如果被骗人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地位,成立诈骗罪的直接正犯,否则,将成立盗窃罪的间接正犯。本案中,甲是犯罪人,保姆是被骗人,主人李某是被害人,保姆具有处分主人李某财产的权限或地位,对甲应认定为诈骗罪的直接正犯,即实行犯。因此,A项正确,当选。
关于B项。诈骗罪的成立,要求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处分财产,不限于民法意义上的处分财产(即不限于所有权权能之一的处分),而意味着将被害人的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占有,或者说使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取得被害人的财产。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承诺免除行为人的债务等。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据此,本案中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因此,B项当选。
关于C项。根据命题人的观点,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导致受骗者就所交付财产的用途、财产的接受者存在法益关系的认识错误时,即使受骗者没有期待相当给付,也应认为存在财产损失,行为人的行为成立诈骗罪。例如,声称将募捐的钱交给灾民,但实际上将募捐的钱占为己有的,成立诈骗罪。但本案不符合上述情形,故不构成诈骗罪。此外,从犯罪目的来看,诈骗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本案中的甲并无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诈骗罪。因此,C项错误,不当选。
关于D项。诈骗罪的被害人系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敲诈勒索罪的被害人系基于恐惧心理而处分财物。因此,被害人基于何种原因而处分财物,是区分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的一大关键。如果行为人仅仅实施欺骗行为,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处分财产,但没有产生恐惧心理的,只能认定为诈骗罪。本案中的甲仅仅实施了欺骗行为,乙处分了摩托车系基于受骗而非基于恐惧心理,对甲应认定为诈骗罪。因此,D项正确,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