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期货公司营业部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妥善处理客户的保证金和持仓,拟迁入的营业场所和拟使用的设施应当满足期货业务的需要。
符合《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