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人员工资纠纷的主要原因为: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拖欠工程款引发的工资纠纷;劳务分包单位内部管理混乱、考勤不清和工资发放不及时引发的工资纠纷;总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由于劳务合同争议引发的工资纠纷;违法分包引发的工资纠纷;"恶意讨薪"引发的工资纠纷。
建立公司制农民工工资的约束和保障机制,是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方法。
劳动纠纷的性质包括:劳务纠纷多发性、经济利益主导性、劳务纠纷地域集中性、矛盾激化性、无照经营性。
从2011年起,安全生产事故中一次死亡补偿金标准,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内部施工劳务作业队劳务承包纠纷发生的原因主要是劳动关系和工伤事故。
和解是指当事人通过自行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发生的争议。
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有以下原则:先行垫付原则、优先支付原则、及时裁决和强制执行原则、违法分包承担连带责任原则。
和解及调解不具有法律效力。
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