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学金的评定比例和标准;
一等奖学金比例为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数的4%,
二等奖学金比例为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数的6%,
三等奖学金比例为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数的10%
根据《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第三章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院复查意见分为两种:
(一)认定原处理决定正确,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对原处理决定有异议,提出新的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