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项A,如果企业拟长期持有该项投资,则因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产生的暂时性差异预计未来期间不会转回,对未来期间所得税没有影响。
如果将该项费用视为资产,其账面价值为0。按照税法规定,20×2年末其于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为400万元,所以计税基础为400万元。
2015年年初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2400-2000)×25%-100(万元),2015年年末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2300-2000)×25%=75(万元),2015年递延所得税负债发生额=75-100=-25(万元)。
20×4年12月31日确认估计的销售退回,确认的预计负债=400×(975-750)×20%=18000(元),计税基础为0,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8000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4500元,即递延所得税费用为-0.45万元。
账面价值=900万元;计税基础=750-750÷20×5=562.5(万元);应纳税暂时性差异=900-562.5=337.5(万元);2010年末“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337.5×25%=84.375(万元);2010年末“递延所得税负债”发生额=84.375-0=84.375(万元);2010年应交所得税=(1000-300-750÷20)×25%=165.625(万元);2010年所得税费用=165.625+84.375=250(万元),所以选项C错误。
选项A,国债利息收入税法规定免税,应做纳税调减;选项B,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允许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增;选项C,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不影响利润总额,无需进行纳税调整;选项D,税法允许加计摊销,应做纳税调减。
2015年12月31日应确认的成本费用=15×20×3×1/3=300(万元)股票的公允价值=15×20×12×1/3=1200(万元)股票期权行权价格=15×20×5×1/3=500(万元) 预计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1200-500=700(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700×25%=175(万元) 甲公司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当期确认的成本费用为300万元,但预计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为700万元,超过了该公司当期确认的成本费用,超过部分的所得税影响应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因此正确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75 贷:所得税费用 (300×25%)75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00
2010年末:账面价值=500-500/5=400(万元);计税基础=500-500×40%=300(万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100×25%=25(万元)。2011年末:账面价值=500-500/5×2=300(万元);计税基础=300-300×40%=180(万元);资产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累计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120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120×25%=30(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发生额=30-25=5(万元)。
递延所得税负债发生额=500×25%-30=95(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发生额=100×25%-13.5=11.5(万元)。
选项A和B不影响损益,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相等;选项C,税法允许在以后实际发生时可以税前列支,即其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期间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0;选项D,税法不允许在以后实际发生时税前扣除,即其计税基础=账面价值一未来期间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0=账面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