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选项A: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2)选项B: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转让的,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1)选项AC:经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至少3名董事)或者监事会(2名监事不行)提议,可以召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董事会。(2)选项B: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在本题中,4名董事不足董事会人数的半数。
(1)选项C:属于董事会的职权;(2)选项D: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独有的特别决议事项。
(1)选项AB:公司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2)选项C:公司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3)选项D:公司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甲以“设立中的乙公司名义”订立合同,所租房屋供乙公司使用(并非为自己利益订立),应由乙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选项C: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