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第二章第八条规定,保护范围可根据文物价值和分布状况进一步划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可根据控制力度和内容分类。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