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四项内容均可能表明存在尚未识别的关联方。
如果不能针对期初余额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1)发表适合具体情况的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选项C);(2)除非法律法规禁止,对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如相关)发表保留意见(选项D)或无法表示意见,而对财务状况发表无保留意见(选项B)。
上述四项均为可能存在未识别的关联方关系或关联方交易。
【该题针对“首次接受委托时对期初余额的审计”知识点进行考核】
被审计单位将被证券交易所进行特别处理或退市,属于可能表明存在管理层通过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实施舞弊的风险的动机或压力要素,而不是机会要素。相关内容请参考《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6号-关联方》。
选项ABCD均属于对期初余额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和范围时需要考虑的事项。
即使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未对关联方作出规定,治理层仍需要向管理层获取信息,以了解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性质和商业理由。故选项B错误。
四个选项所列方法都属于识别关联方交易的有效的方法。
尽管未能对期初存货实施监盘,但是,只要注册会计师通过适当的审计程序,获取了有关期初余额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就能够确认期初余额。因此,不应直接视为审计范围受到限制;选项D过于绝对,注册会计师"一般无须专门对期初余额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