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的后续资金来源包括期货交易所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百分之三缴纳
根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障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包括中央银行票据)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
根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延期缴纳或者拒不缴纳保障基金以及不按规定保存、报送有关信息和资料的,中国证监会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进行处罚。
根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保障基金由中国证监会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根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投资者因参与非法期货交易而遭受的保证金损失,保障基金不予补偿。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投资者因参与非法期货交易而遭受的保证金损失,保障基金不予补偿。对机构投资者以个人名义参与期货交易的,按照机构投资者补偿规则进行补偿。
根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中国证监会根据期货市场发展状况、市场风险水平等情况调整确定保障基金的规模、缴纳比例和缴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