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份:
业务(1):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原油,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自2011年11月1日起,原油、天然气从价计征资源税。应纳资源税=5400×60%×6%=194.4(万元)应纳增值税销项税=5400×60%×17%=550.8(万元)
业务(2):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原油,因为纳税人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所以1月份销售原油并不缴纳资源税和增值税。
业务(3):销售天然气应纳资源税=3000×6%=180(万元)销售天然气增值税销项税=3000×13%=390(万元)
业务(4):购进低值易耗品及办公用品可以抵扣的进项税=500×17%+12×11%=86.32(万元)1月份应纳资源税=194.4+180=374.4(万元)1月份应纳增值税=550.8+390-86.32=854.48(万元)
2月份:
业务(1):本月向甲企业发出原油,纳税义务发生,应全额纳税,该业务应纳资源税=(900+3600)×6%=27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900+3600)×17%=765(万元)
业务(2):2月份销售原油应纳资源税=(6750+58.5÷1.17)×6%=408(万元)增值税销项税=(6750+58.5÷1.17)×17%=1156(万元)
业务(3):准予抵扣的进项税为:78.4+0.55=78.95(万元)业务(4):将自产原油对外赠送,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资源税。应纳资源税=6750÷15000×1000×6%=27(万元)应纳增值税=6750÷15000×1000×17%=76.5(万元)1月份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原煤的,2月份应就其中的40%缴纳资源税,应纳资源税=5400×40%×6%=129.6(万元),增值税销项税=5400×40%×17%=367.2(万元)2月份应纳资源税合计:270+408+27+129.6=834.6(万元)2月份应纳增值税合计:765+1156+76.5+367.2-78.95=2285.75(万元)
一般意义上的差别关税主要分为加重关税、抵消关税(又称反补贴关税)、报复关税、反倾销关税等。
应以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作为依据计算车辆购置税。应纳车辆购置税=47000×10%=4700(元)
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该公司应纳车辆购置税=(25+25×28%)÷(1-9%)×10%+58×10%=9.32(万元)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等属于保税性质的进口货物,如经批准转为内销,应按向海关申报转为内销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如未经批准擅自转为内销的,则按海关查获日期所施行的税率征税;暂时进口货物转让正式进口需予补税时,应按其申报正式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收,故C项不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