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考核不安抗辩权。根据规定,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当事人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合同。中止履行后,只有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的担保,中止履行的-方才能解除合同。
本题考核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分为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两种情况。本题中选项A属于约定解除,选项BCD属于法定解除。
本题考核保管合同的规定。根据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题考核抵押制度。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因此选项A正确;
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因此选项B错误;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因此选项C正确;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债务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因此选项D正确。
(1)选项A:要约的撤销是指“让生效的要约失效”,因此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生效后、对方承诺之前到达;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要约失效;
(2)选项B:要约的撤回是指“不让要约生效”,因此要约没有发生过效力,就没有失效的问题;
(3)选项C: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4)选项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视为新要约,原要约失效。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如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债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债权人有权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债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即只有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才可以行使代位权。
本题考核保证制度。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该合同属于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合同的“生效时间”为12月25日。
选项BD:属于不得抵押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