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考核对变造票据票据权利的行使。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票据的变造应依照签章是在变造之前或是之后来承担责任。
本题考核票据签章的有关规定。根据规定,票据签发时,由出票人签章;票据转让时,由背书人签章;票据承兑时,由承兑人签章;票据保证时,由保证人签章。
本题考核抵销权行使的限制。根据规定,股东的破产债权,不得与其欠付的注册资本金或抽逃的出资相抵销,因此选项AD不能抵销。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不得抵销;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选项B没有"除外事由",该选项的情形不能抵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选项C的情形不能抵销。
(1)选项B: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2)选项C:债权人委员会中的债权人代表由“债权人会议选任”(并非由人民法院指定)。
本题考核委托收款的相关规定。以单位为付款人的,应当在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本题6月1日收到银行的委托通知,次日就是6月2日,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
本题考核重整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因此,选项D的说法错误。
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的有:(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2)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3)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4)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本题考核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我国《企业破产法》采取了有限制的普及主义原则,其第五条规定:"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对外因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本题考核破产程序终结的情形。根据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