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照《民法通则》第十七条,应当按照下列顺序确定监护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以上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宣告公民死亡,必须具备的条件中,宣告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该法定期间有三种情况:一是一般情况下下落不明满四年;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两年;三是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四年。
依据有关司法解释,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采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这种行为的默示,即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推定形式。
口头形式大多适用于即时结清、小额交易的行为,对于非即时结清、金额较大的重要行为,一般不宜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