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费的扣除限额=950×14%=133(万元),实际发生额150万元,超过了扣除限额,只能在税前扣除133万元,而非据实扣除。
(1)选项A: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2)选项BC:属于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项目;(3)选项D:纳税人按照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出口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税金及附加,可以在税前扣除。
(1)企业通过具备法定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向灾区捐款100万元,属于公益性捐赠支出,该笔捐赠的税前扣除限额=1000×12%=120(万元),实际捐赠额为100万元,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无须调整;(2)直接向受灾小学的捐款20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3)该企业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0+20=1020(万元)。
扣除限额1=18×60%=10.8(万元),扣除限额2=(3000+200)×5‰=16(万元),限额1<限额2,税前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10.8万元。(或者,纳税调增额=18-10.8=7.2万元)
(1)扣除限额1=实际发生额×60%=60×60%=36(万元),扣除限额2=销售(营业)收入×5‰=2200×5‰=11(万元),限额1>限额2,甲公司2016年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为11万元;(2)由于实际发生额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甲公司在计算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只能按限额扣除11万元。超过限额的部分不能扣除。
保险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合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不超过限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因此:(1)扣除限额=20×5%=1(万元);(2)实际发生的佣金2万元超过了扣除限额,甲生产企业在计算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该笔佣金只能按限额扣除1万元。
(1)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150万元)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2)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1000万元×5%=50万元),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3)为公司高管缴纳商业保险费并不属于准予扣除的“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也不属于“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该30万元不得扣除。因此,该公司2013年度发生上述保险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数额=150+50=200(万元)。
可以结转扣除的支出项目:(1)职工教育经费支出;(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3)公益性捐赠支出(3年内)。
(1)扣除限额=300×12%=36(万元);(2)实际发生额50万元,超过了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36万元,在计算2016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只能扣除36万元,其余14万元可以结转以后3年内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