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书记员;
2.执行员;
3.法医;
4.其他人员。
1.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国家机关;
2.法院在性质是属于司法机关;
3.法院具体行使的国家权力是审判权。
1.司法法院和宪法法院;
2.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
3.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
1.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也由院长提交;
2.会议必须由超过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通过,记录由参加会议全体委员签名;
3.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会议,但无表决权。
通过以下三项具体作用来实现:
1.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2.惩办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维护行政相对利益;
3.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第一阶段是法院的产生阶段,它在时间上表现为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转换的时期;
第二阶段是法院的初步发展阶段,它在时间上大致包括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这两个历史时期;
第三阶段是法院的完善成熟阶段,它始于资产阶级建立资本主义国家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