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境内企业生产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由设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产品注册证书。
第二,境内企业生产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发给产品注册证书。
第三,境内企业生产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发产品注册证书。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八十四条规定,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
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