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选项AB: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无论是否超过200人)的,构成公开发行; (2)选项C: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才构成公开发行; (3)选项D:如果采用了广告、公开劝诱等方式宣传证券发行活动,即可认定其构成了公开发行。
(1)选项A:发行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无论其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选项BD: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过错推定责任”,首先推定其有过错,如果其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予免责; (3)选项C: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承担“过错责任”,只有在其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选项B: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可以参与“挂牌公司”的公开转让; (2)选项C: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参与“挂牌公司”的公开转让。
选项A: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担“过错责任”。
选项B: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才属于内幕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