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期货公司进行混码交易的,客户不承担责任,但期货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其已按照客户交易指令入市交易的,客户应当承担相应的交易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期货公司执行非受托人的交易指令造成客户损失,应当由期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非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客户予以追认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期货公司错误执行客户交易指令,除客户认可的以外,交易的后果由期货公司承担,并按下列方式分别处理:(一)交易数量发生错误的,多于指令数量的部分由期货公司承担,少于指令数量的部分,由期货公司补足或者赔偿直接损失;(二)交易价格超出客户指令价位范围的,交易差价损失或者交易结果由期货公司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期货交易所因期货公司违规超仓或者其他违规行为而必须强行平仓的,强行平仓所造成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审查期货公司或者客户是否透支交易,应当以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为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期货交易所在期货公司没有保证金或者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允许期货公司开仓交易或者继续持仓,应当认定为透支交易。期货公司在客户没有保证金或者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允许客户开仓交易或者继续持仓,应当认定为透支交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在期货合约交割期内,买方或者卖方客户违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代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应当代客户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