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所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结合本题,甲是当事人,而丙的父亲不是法定代理人,因为丙已经已满18周岁了,所以A当选,B不当选,因为近亲属无权申请回避。该法第31条第2款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乙是辩护人,丁是诉讼代理人,所以CD选项当选。
【陷阱分析】在刑事诉讼中,哪些规定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人有权”哪些规定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及其近亲属都有权”容易混淆。
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能申请回避和复议,是这次修改新增加内容,注意掌握。
本题考查回避的程序。《刑诉解释》第33条,《刑事诉讼法》第30条。
本题考查回避的程序。根据《刑诉解释》第30条的规定,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A项的情形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所列情形,应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在复议期间,诉讼活动不停止。
本题考查回避的理由和方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应当回避。C项中的记录人员并非在本案中担任过证人。
本题考查回避的主体。回避的适用人员,是指在法律明确规定的回避情形下应当回避的公安司法人员的范围。只有属于这一范围内的人员才需要自行主动回避,或者被当事人等人员申请回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第3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解释的规定,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参与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司法警察、勘验人员、执行员。注意:其中不包括证人,故而张某作为证人是不适用回避制度的,A项说法正确,B项错误。注意在本案的刑事诉讼中,由于张某未被起诉,故而不能被称为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所以D项的说法错误。而根据题目中所提供的信息,张某有可能成为本案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则刑事部分的审理结果在一定程度上与其有利害关系,张审判长作为其姐,应当回避,故C项正确。
本题考查回避的程序。《刑诉解释》第33条规定,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其回避问题由院长决定。本案中,被告人是在审判阶段提出回避申请的,所以应当由法院院长决定。
本题考查回避的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乙是甲的法定代理人,具有独立的申请回避权,因此,A项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28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和本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回避,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因此,B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31条的规定,D正确。
本题考查回避的程序。根据《刑诉解释》第30条的规定,对于不属于法定回避理由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本题考查回避的理由。依《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根据这一规定,公安司法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满足回避的条件,故A项当选。另外,根据201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回避规定》)第2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1)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3)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索取、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6)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注意该《回避规定》适用于审判人员。题目中的B项、C项分别符合上述的第(5)、(2)项情形,构成回避理由。而D项为法院的指定辩护义务,不属于违规行为。
本题考查回避的理由、方式。参见《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