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外来风险是指战争、种族冲突或一国的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律以及行政措施等的变化。常见的特殊外来风险有战争、罢工、交货不到、拒收等。
战争险的保险期限有以下几方面的具体规定:①正常运输情况下;②中途港转运情况下;③运输契约终止情况下;④扩展责任条款。
中国现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于1981年1月1日修订,由基本险、附加险和专门险构成。基本险又由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组成,二者除责任范围不同外,责任起讫、被保险人义务、索赔期限均相同;附加包括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保险;专门险包括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和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
以保险期限为分类依据,可将海上保险分为航程保险、定期保险和混合保险。
特殊附加险风险的构成涉及军事、政治和社会的原因,主要包括海运货物战争险和海运货物罢工险。ADE三项属于特别附加险。
对全损赔偿金额的计算,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通常都是定值保险,被保险货物遭受全部损失(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时,均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全额赔付;如果出险时货物的实际价值高于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可按保险金额赔付;如实际价值低于保险金额,则按实际价值赔付。
按损失的程度不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可分为全部损失与部分损失,全部损失进一步划分为实际全损与推定全损;部分损失进一步划分为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
我国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一切险的保险责任=水渍险的保险责任+11种普通附加险的保险责任=平安险的保险责任+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11种普通附加险的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属于一切险的责任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