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立保险经纪机构或者申请其他行政许可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八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业务活动的,或者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生保险经纪业务往来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凡是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是本条规定的情形的,均不得担任保险经纪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A项,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才能构成不得担任的情形。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因下列原因接受中国保监会调查的,在被调查期间中国保监会有权责令其停止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涉嫌严重违反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规定;(二)经营活动存在重大风险;(三)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四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未按本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有关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