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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与法律法规题库
知识产权与法律法规题库 - 刷刷题
题数
31
考试分类
高级系统架构师>知识产权与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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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高级系统架构师-知识产权与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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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预览
【单选题】
[1/31]()这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利是不可以转让的。
A.
发行权
B.
复制权
C.
署名权
D.
信息网络传播权
参考答案:
C
参考解析:

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署名权是不能转让的。

【单选题】
[2/31]根据知识产权法规的有关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说法是()
A.
企业名称权、商业秘密权、商标权均有法定保护期限
B.
企业名称权、商标权有法定保护期限,商业秘密权无法定保护期限
C.
企业名称权、商业秘密权和商标权均无法定保护期限
D.
企业名称权、商业秘密权无法定保护期限,商标权有法定保护期限
参考答案:
D
参考解析:

参看"表10-3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可知商业秘密无确定的保护期限。

【单选题】
[3/31]《GB8567-88计算机软件产品开发文件编制指南》是()标准,违反该标准而造成不良后果时,将依法根据情节轻重受到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A.
强制性国家
B.
推荐性国家
C.
强制性软件行业
D.
推荐性软件行业
参考答案:
A
参考解析:

我国国家标准的代号由大写汉字拼音字母构成,强制性国家标准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强制性标准是国家技术法规,具有法律约束性。其范围限制在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身健康与安全等方面。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企业和有关部门对涉及其经营、生产、服务、管理有关的强制性标准都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降低标准。对违反强制性标准而造成不良后果以至重大事故者,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推荐性标准是自愿采用的标准。这类标准是指导性标准,不具有强制性,一般是为了通用或反复使用的目的,为产品或相关生产方法提供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任何单位均有权决定是否采用,违犯这类标准,不构成经济或法律方面的责任。由于推荐性标准是协调一致的文件,不受政府和社会团体的利益干预,能更科学地规定特性或指导生产,我国《标准化法》鼓励企业积极采用推荐性标准。应当指出的是,推荐性标准一经接受并采用,或由各方商定后同意纳入经济合同中,就成为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
由行业机构、学术团体或国防机构制定,并适用于某个业务领域的标准。行业标准代号由国务院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其所管理的行业标准范围的申请报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并正式公布该行业标准代号。已正式公布的行业代号:QJ(航天)、SJ(电子)、JB(机械)、JR(金融)等,暂无软件行业。行业标准代号由汉字拼音大写字母组成,再加上斜线T组成推荐性行业标准(如SJ/T)。

【单选题】
[4/31]GJB473-88(军用软件开发规范)是()
A.
国家标准
B.
行业标准
C.
地方标准
D.
企业标准
参考答案:
B
参考解析:

GJB是中国军用标准,军用标准属于行业标准。

【单选题】
[5/31]M公司的程序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在L公司兼职并根据公司项目开发出一项与M公司业务无关的应用软件。该应用软件的著作权应由()享有。
A.
M公司
B.
L公司
C.
L公司与M公司共同
D.
L公司与程序员共同
参考答案:
B
参考解析:

依据题意,该应用软件是程序员在L公司兼职,并按L公司的工作要求开发出的软件,应属于L公司的职务作品,所以著作权归L公司所有。

【单选题】
[6/31]张某是M国际运输有限公司计算机系统管理员。任职期间,根据公司的业务要求开发了“空运出口业务系统”,并由公司使用。随后,张某向国家版权局申请了计算机软件...
A.
空运出口业务系统V1.0的著作权属于张某
B.
空运出口业务系统V1.0的著作权属于M公司
C.
空运出口业务系统V1.0的著作权属于张某和M公司
D.
张某获取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是不可以撤销的
参考答案:
B
参考解析:

张某开发的软件是在国际运输有限公司担任计算机系统管理员期间根据国际运输有限公司业务要求开发的“空运出口业务系统V1.0”,即该软件是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认定作品为职务作品还是个人作品,应考虑两个前提条件:一是作者和所在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二是作品的创作属于作者应当履行的职责。职务作品分为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的职务作品: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单位或其他组织享有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的权利,期限为二年;特殊的职务作品,除署名权以外,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所谓特殊职务作品是指《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规定的两种情况:一是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计算机软件、地图等科学技术作品;二是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也有类似的规定,在第十三条中规定了3种情况,一是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二是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三是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张某在公司任职期间利用公司的资金、设备和各种资料,且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所以,其进行的软件开发行为是职务行为,其工作成果应由公司享有。因此,该软件的著作权应属于国际运输有限公司,但根据法律规定,张某享有署名权。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7条规定,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只是证明登记主体享有软件著作权以及订立许可合同、转让合同的重要的书面证据,并不是软件著作权产生的依据。该软件是张某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该软件的著作权应属于公司。明确真正的著作权人之后,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证明力自然就消失了(只有审判机关才能确定登记证书的有效性)。
为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增强我国软件产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1992年4月6日机械电子部发布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鼓励软件登记并对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而不是强制软件登记。软件登记可以分为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的登记。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该软件的著作权人,而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如果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登记其软件,或是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登记的,或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登记,这些行为都属于侵权行为,侵权人要承担法律责任。

【单选题】
[7/31]甲公司将其开发的商业软件著作权经约定合法转让给乙公司,随后甲公司自行对原软件进行了改进,形成新版本后进行销售。那么,甲公司的行为()
A.
不构成侵权,因为对原软件改进后形成了新版本
B.
不构成侵权,因为甲公司享有原软件的使用权
C.
不构成侵权,因为对原软件增加了新的功能
D.
构成侵权,因为甲公司不再享有原软件的使用权
参考答案:
D
参考解析:

从题目描述来看,甲公司已经把著作权转让给了乙公司,此时甲不再拥有该软件的著作权,但甲公司却"对原软件作品提高和改善",这属于"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行为,侵犯了乙公司的权利,所以构成侵权。

【单选题】
[8/31]我国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标准的编号由标准代号、标准发布顺序号和标准发布年代号构成()为推荐性行业标准的代号。
A.
DB11/T
B.
Q/T11
C.
GB/T
D.
SJ/T
参考答案:
D
参考解析:

标准的层次有国际标准(如ISO)、国家标准(中国标准以GB开头,英国标准以BS开头,美国标准以ANSI开头)、地方标准(以DB开头,后接地方编号)、行业标准(如IEEE)、企业标准(以Q开头)。标准的类型有推荐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用"/T"表示。

【单选题】
[9/31]为维护软件开发者的合法权益,解决自动保护可能产生的权属纠纷,我国实行了()
A.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
B.
计算机软件标记制度
C.
计算机软件商标制度
D.
计算机软件产权审查制度
参考答案:
A
参考解析:

为维护软件开发者的合法权益,解决自动保护可能产生的权属纠纷,我国实行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

【单选题】
[10/31]中国某企业与某日本公司进行技术合作,合同约定使用一项日本专利(获得批准并在有效期内),但该项技术未在中国申请专利,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在()销售,中国...
A.
中国
B.
日本
C.
其他国家和地区
D.
任何国家和地区
参考答案:
B
参考解析:

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特点,即各国主管机关依照其本国法律授予的知识产权,只能在本国领域内受法律保护。例如,中国专利局授予的专利权或中国商标局核准的商标专用权只能在中国领域内受保护,其他国家不给予保护,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使用中国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不侵犯我国专利权。我国法律对外国人的作品并不是都给予保护的,只保护共同参加国际条约国家的公民作品。同样,公约的其他成员国也按照公约规定,对我国公民和法人的作品给予保护。按照两国的双边协定,相互给予对方国民的作品保护。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在中国或其他国家和地区销售,中国企业不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这是因为该日本公司未在中国或其他国家和地区申请该专利(试题中未指出。也就是说,该日本公司未在日本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申请专利并获得批准,依照这件专利生产的产品在这些国家和地区销售,得不到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专利保护),不受中国或其他国家和地区专利法的保护。因此,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在中国或其他国家和地区销售,中国企业不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项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