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涉及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问题。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可行使合同解除权。因迟延交货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可行使合同解除权。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D。
本题A选项中,因甲歌手不能在10月1日进行演唱,乙剧场据此享有不安履行抗辩权(乙剧场交付预付款,属于先履行义务方),故A选项错误。因甲歌手到期履行不能,乙剧场可解除与甲歌手之间的演唱合同,该解除理由是履行不能,而非预期违约(甲歌手无过错)。如果是因为自己的原因导致履行不能,构成违约,故B选项错误。因甲歌手的行为非违约行为,乙剧场因此所支付的费用为由约定的物权向甲歌手索赔,故C选项正确。乙剧场将对甲的演唱合同转让给丙剧场,属于合同转让而非债权让与,合同转让应取得合同相对人的同意,故D选项错误。故正确选项为ABD。
本题涉及合同的变更、违约责任和定作合同的解除问题。依《合同法》第7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变更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本题中,家具店要求延期履行合同,但王某没有作出答复,应认为双方对变更合同履行期限没有达成一致意思,故合同没有变更。根据合同约定,家具店应在9月10日交货,家具店没有按期交货的,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依《合同法》第268条的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
本题涉及预期违约情况下合同解除权的问题。预期违约包括明示的预期违约和默示的预期违约。在明示的预期违约的情况下,非违约方享有即时的合同解除权,但该解除权的行使应采用通知的方式。如果非违约方未采用明示方式行使合同解除权,合同期满后,违约方又履行合同,非违约方应否接受该履行?对此,应从解除权的行使及其效力的角度予以分析。合同解除权应采用通知的方式行使,而不是采用默示的方式行使。未通知违约方的,则表明他们之间的合同关系仍然存在,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则是履行其合同之义务,非违约方应予接受。但这一原则也不是绝对的,如果非违约方此时接受履行已无意义,则可拒绝违约方的履行。本题中,创业房地产公司的行为为默示的预期违约行为,对此,刘某于知道此事后便可行使合同解除权和违约责任请求权,不必等到履行期限届满后才行使上述权利。本题正确选项为AC。
本题涉及合同解除以及债权让与中债务人的抗辩权问题。本题中,甲与乙之间存在买卖合同,甲负有将齐白石的遗画交付给乙的义务,但在交付前该画灭失,已经形成履行不能,乙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乙可以向甲主张合同解除权。由于乙与甲之间的合同可以解除,则债务人乙可向债权让与中的受让人丙主张合同已消灭的抗辩权,即拒绝丙的5万元的给付请求,故A选项正确,其他选项均错误。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
本题涉及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情况下解除权归属及损失分担问题。(1)在不可抗力发生后,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不仅不可抗力的遭受方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相对方也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2)虽然发生了不可抗力,但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不可抗力的遭受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权;(3)因不可抗力而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因此而引起的损失由损失方自担,而不是由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一方承担,也不是由双方合理分担或平均分担,即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合同解除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不能并用。故正确选项为BD。
对于公共承运人而言,负有强制缔约义务,不适用要约自由和承诺自由之原则。甲购得车票以后,与运输公司之间的合同发生成立效力,但不发生生效效力。生效效力以检票或登上交通运输工具为标志。甲的退票行为,不属于缔约过失行为(缔约过失是指合同成立之前的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也不属于解除合同的行为(合同解除是针对生效的合同而言的,没有生效的合同不存在解除问题)。故正确选项为ABD。
本案中,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李某在履行演唱歌曲义务的前两天喉咙发炎,须立即手术,存在难以履行义务的情形,先履行一方剧院有权主张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支付出场费的义务。此外,本案中,合同的主要义务需要李某亲自登台演唱,而李某在合同履行期仅差两天之际喉咙发炎,需要立即手术,且住院10天,已经确知不能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因此,剧院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剧院同时享有这两种权利,但只能择一行使。本题正确选项为B。
租赁房屋因地震发生倒塌,房屋毁坏责任应由出租人乙承担,因为房屋所有人应承担不可抗力的风险。由于房屋倒塌承租人甲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依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承租人享有合同解除权。同时由于甲的家具、电器的毁损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应由其自身承担责任。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
本题涉及合同法定解除权的问题。本题中,甲、乙公司约定:"甲公司于5月9日前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图纸由乙公司确认签字后生产"。由于甲公司至交货日期到来时尚未提交全部技术图纸,致使乙公司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导致合同解除的过错方是甲公司,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甲公司无权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