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以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毗连区既不同于领海,也不同于专属经济区和公海,是沿海国为维护国家某些利益而设置的特殊区域。它与领海、专属经济区有所不同,虽然它们之间的有些海域重叠,但在法律地位上这些不同海域有性质和程度上的差别。
根据长期形成的国际习惯,外国船舶在他国领海可享受无害通过权。沿海国不应妨碍外国船舶在其领海中无害通过。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3条,沿海国在毗连区内有执行其有关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等方面的法律规章的权力。沿海国可在毗连区的区域内行使下列事项所必要的管制:
(1)防止其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
(2)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颁布,1983年3月1日正式施行。1999年修订,2000年4月1日新修订的正式施行。
2002年1月1日。
根据国际上公认的原则,国家对领海行使一切主权,以保护国家的经济利益与国防安全。具体来说包括:开发和利用领海内资源的专属权利;国家对领海上空的专属权利;沿海航运及贸易权;制定有关领海内航行、缉私、移民、卫生、水域保护等方面规章制度的权利;有权在领海内采取安全措施;刑事管辖权;民事管辖权等。
大陆架是沿海国从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的外部界限,是从领海基线量起直到大陆边的外缘。若其自然延伸不足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若其自然延伸超过200海里,则一般不应超过350海里,或不应超过2500公尺等深线以外100海里。
公海是全人类的共同财产,供所有国家平等地共同使用。公海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不得有效地声称将公海的任何部分置于其主权之下。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任何国家在公海上都享有公海自由的各项权利。
公海自由是根据长期的惯例所形成的一项国际法原则。它是公海法律制度的核心和基础,是公海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海自由的内容包括船舶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捕鱼自由、科学研究自由以及建造国际法所准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等。
各国在行使公海自由时不得侵犯或损害别国的同样权利,有义务维护海底电缆及管道,养护海洋生物资源和保护海洋环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