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下列事项记入期货公司及首席风险官诚信档案:
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首席风险官采取的监管措施;
②首席风险官的培训情况和考试成绩;③q-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的与首席风险官有关的其他事项。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第二条规定,首席风险官是负责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和风险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向期货公司董事会负责。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期货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提名并聘任首席风险官。期货公司设有独立董事的,还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首席风险官的工作,不得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其他理由限制、阻挠首席风险官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