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或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确定是否对无形资产计提摊销。对无形资产计提摊销的,应当按月计提,按照实际计提金额,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贷记"累计摊销"科目。
相关税费同时记入"其他支出"科目和长期投资成本。
事业单位的收入一般应当在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并按实际收到金额计量。
对经营结余,年度终了转账后应无余额。但如为亏损,不予结转,则有余额。
收到从财政专户返还的事业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的返还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事业收入”科目。
如果项目未完成,"财政补助结转"科目年末有余额。
事业单位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的,应当正确归集开展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数;无法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或比例合理分摊。
对采用财政专户返还方式管理的事业收入,收到应上缴财政专户的事业收入,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收到从财政专户返还的事业收入以及其他事业收入,贷记"事业收入"。
事业支出中的"财政补助支出"和"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不影响事业结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