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公安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新户口簿印制、领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公治[1997]25号)规定,城镇居民户口簿每本收取工本费6元,农村居民户口簿每本收取工本费5元,城镇集体户口簿每本收取工本费20元,农村集体户口簿每本收取工本费10元。
变更民族成份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民族工作部门出具证明,县区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
本人写出户口迁移证丢失原因和申请补办报告;凭本人报告、登报遗失声明原件、单位证明及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末予落户的证明到原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补办登记手续。经审核属实后,给予开出补签户口迁移证明。
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填写《居民身份证报失证明》,并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领临时身份证。从报告之日起3个月仍未找到的,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补领新证。
县区公安机关凭有关安置部门的证明,为其登记城镇居民户口。
凭个人书面申请、房屋产权证、户口簿、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社会养老保险手册、结婚证、独子证或出生医学证明等手续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规定应当申领居民身份证,但因身体有严重残疾、年老体衰或者居住在偏远地区,社会交往很少的公民,如果本人申请缓领,公安机关可以允许其缓领居民身份证。本人坚决要求申领的,则应按规定发给居民身份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手续后的三个月内发给证件;制快证的,根据公安部通知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超过期限的,不能按加快证件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