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项B,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应定期(至多5年)轮换一次项目合伙人,不是至少5年。
选项C,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必须要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以上四个选项均正确。
选项B错误。质量控制制度不仅对执行审计业务提出要求,同时对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以及相关服务业务提出要求。
参考《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9号-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征求意见稿)》。
在选择人员时,应当选择不直接参与该审计业务的人员来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选项B不正确;应当在出具审计报告之前完成项目质量控制复核,选项C不正确
质量控制准则规定对每个业务至少委派一名项目合伙人,A并无不当;B中告知履历的做法不妥。C、D属于准则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制定政策和程序,以保持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客观性。因此,这些政策和程序要求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符合下列规定:(1)如果可行,不由项目合伙人挑选;(2)在复核期间不以其他方式参与该业务;(3)不代替项目组进行决策;(4)不存在可能损害复核人员客观性的其他情形。因此选项ABCD均正确。
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的是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而不是具体项目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