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或服务所订立的确定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的总称.其特征:①标的物是技术成果;②法律调整具有多样性;③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④主体一方具有特定性.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应遵循以下规则:
(1)就委托开发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如属得申请专利的,则申请专利的权利在一般情况下归研究开发人.但当事人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委托人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行使的,从其约定.就委托开发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如属不可申请专利或虽可申请专利,但当事人不欲申请专利的,对于此项技术秘密成果,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各方都有使用.转让和收益的权利.当事人就此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就合作开发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如属得申请专利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约定归其中一方或几方所有的,从其约定.就合作开发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如属不可申请专利或虽可申请专利,但当事人不欲申请专利的,对于此项技术秘密成果,合作开发的各方当事人均有使用.转让.收益的权利.当事人就此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
1.委托人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360条的规定,委托人负有下列义务:(1)按照约定提供服务条件,完成配合事项.委托人应当按合同约定,为受托人提供服务条件.例如,提供技术资料.数据.样品.材料或工作条件等.受托人发现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样品.材料或工作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补充.修改或者更换.《合同法》第362条规定,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2)按期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合同法》第362条规定,委托人不接受或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2.受托人的义务.根据《合同法》条361条的规定,受托人负有以下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技术问题的知识.《合同法》第362条规定,受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承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2)对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样品按合同约定范围和期限承担保密义务.(3)妥善保管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样品.
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这就是《合同法》第337条关于技术合同终止的特别事由的规定.在技术开发合同成立并生效之后,由于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则当事人双方都有权解除合同.在实践中,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被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主要包括两种情形:其一,他人业已开发出此项技术,并已申请专利;其二,他人已开发出此项技术,虽未申请专利,但人们已普遍掌握了此项技术.这两种情形,就当事人双方而言,属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系技术开发合同中的固有风险,就因此给各方当事人所造成的损失,有约定时,根据约定;没有约定时,各方合理分担.
技术合同风险是指当事人一方的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不能履行时,由此所产生的损害状态.风险负担,是指上述风险应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
假如合同中没有对风险责任加以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合同法》第338条的规定,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当一方当事人发现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可能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另→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如向委托方提供咨询报告和意见,建议改变研究开发内容或者全部放弃研究开发工作,等等.与此同时,研究开发方亦有权主动停止研究开发工作.如果当事人一方没有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其特征:①标的物是具有创造性的技术成果;②技术开发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和要式合同;③当事人须共担风险.分类包括:(1)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所订立的合同.其法律特征:①标的物是现有的技术成果;②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2)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又称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或专有技术许可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转让方将其拥有的技术秘密提供给受让方,明确相互之间对技术秘密的使用权.转让权,受让方支付约定使用费的合同.
依照我国《合同法》第326条第2款的规定,职务技术成果主要包括两类:其一,执行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所谓“执行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工作任务”,既包括工作人员从事他的本职工作,也包括履行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其二,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技术成果.
《合同法》所确认的属职务技术成果以外的技术成果,都属非职务技术成果.尤应注意的是《合同法》还确认了职务技术成果的成果完成人享有优先受让权.
至于非职务技术成果,其使用权和转让权属技术成果的完成人,该完成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相应的技术合同.
合作开发合同是技术开发合同中的一种开发形式,区别于委托开发合同,合作开发合同是当事人各方为共同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合作开发合同成立后各方当事人必须忠实履行以下义务:第一,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这是合作开发各方当事人最基本的义务.这里所称的投资,是指当事人以提供资金.设备.材料.场地.试验条件.技术情报资料.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方式,对研究开发项目所作的投入.第二,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合作开发的各方当事人均有进行研究开发的权利和义务.各方当事人应依合同约定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第三,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合作研究的各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相互协作配合,以保证研究开发工作的顺利进行.
此外,各方当事人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对合作开发过程中取得的技术成果以及对方提供的相关情报资料承担保密义务.如果当事人没有诚实信用地履行上述的法定或者约定义务,则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一,合作开发合同的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第二,合作开发合同的任何一方逾期一定期间不进行投资或者不履行其它约定的,另一方或者其它各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给他方造成的损失.
技术中介合同和技术培训合同属于技术服务合同的两个具体类别.技术中介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中介人依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技术合同提供机会或促成技术合同订立,由委托人向中介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合同.可见,技术中介合同,其实就是技术居间合同.《合同法》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对其有适用余地.
此外,国家为规范技术中介市场,有一系列的规定出台,其中属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对技术中介合同也有适用余地.技术培训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受托方为委托方的指定人员进行特定技术培养和训练的合同.技术培训合同是国际上公认的技术服务合同形式.就技术培训,其它法律.行政法规设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