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权法》第53、54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国家对国有独资企业仅享有出资者的权利,但对电力、铁路、通讯等基础设施享有所有权。本题正确选项为BC。
本题涉及所有权的取得方式问题。依民法原理,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习惯而取得所有权。继受取得是指根据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所有权。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的财产加工改造,形成具有更高价值的新财产;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的财产,对原物虽然尚能辨明,但无法分离或分离后会大大降低新物的价值。加工与附合均为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本题正确选项为A。
本题涉及所有权的归属问题。甲虽然与丙之间订立了买卖合同,但丙未实际取得标的物,丙仅为合同债权人,不为瓷器的所有权人。甲与乙之间虽然订立了买卖合同,但瓷器未交付于乙,瓷器的所有权未转移给乙,乙不是瓷器的所有权人。乙虽然实际占有了该瓷器,但其取得占有的方式是不合法的方式,故其不能取得所有权。本题正确选项为A。
本题涉及房屋所有权的变动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根据《物权法》第28条的规定,在法院终审判决生效时甲即取得了该栋房屋的所有权,甲有权将该栋房屋出卖给丙,故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A选项错误。根据《物权法》第31条的规定,甲虽然已经取得了该栋房屋的所有权,但未经办理过户登记,其将该房屋所有权转让给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故丙尚未取得该栋房屋的所有权,B选项错误。如前所述,在法院判决生效后,该栋房屋所有权即归属于甲,乙将该栋房屋出卖给丁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该行为经甲拒绝而无效,故C选项错误。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的规定,虽然乙已经不是该栋房屋的所有权人,且其出卖房屋的行为无效,但作为善意第三人,丁可根据上述规定而善意取得该栋房屋的所有权,故D选项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D。
本题涉及善意取得与不当得利的问题。马某能否取得该批水泥的所有权,取决于其取得水泥的提货单是否合法、善意。本题中的提货单记载了债权人和债务人名称的记名债权凭证,马某并非从权利人手中转让所得,其取得该提货单的合同不为有效合同,故A选项错误。善意取得以受让人受让动产或者不动产时善意为必要,马某取得提货单仅支付较低价格,不是从权利人手中取得,也未询问转让人的身份,难谓对交易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不能认定为善意取得,故B选项错误。因受托占有的提货单丢失,韩某应向甲厂赔偿所受损失,因此取得对遗失提货单及其项下财产的权利,马某提走水泥导致韩某遭受损失,且无合法依据,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之规定,马某与韩某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债,韩某有权请求马某返还水泥或者支付价款。至于马某支付的5000元价款应由其向无权处分人主张权利,韩某不负偿还义务,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
本题A选项中因乙已经占有了该耕牛,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耕牛的所有权已转移给乙,风险转移给乙。本题B选项因乙已依法占有该手表,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该手表的所有权归乙享有。本题C选项因涉及先盗后卖问题。依据简易交付取得所有权必须依法占有的法律规定,乙不能因此取得盗赃物的所有权,否则可能逃避刑事责任。D选项涉及不动产问题。不动产也存在简易交付的问题,但该简易交付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自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租赁合同关系终止。买卖合同签订后的房屋维修费用由出卖人承担无法律依据,除非该处买房屋存在瑕疵。瑕疵担保责任由出卖人承担。本题正确选项为ABD。
本题涉及添附取得所有权的问题。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形成一种不能分离的新的财产,如果恢复原状则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这种情况下,就要确定这个新物的所有权的归属。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三种形式。本案中,王某误以为该石为其父所有而进行雕刻,形成的石雕为加工物,该加工物石雕价值显然大于原材料石的价值,因此,以归加工人所有为宜。但加工人王某取得该加工物的所有权后,应给材料所有人张某8000元的价值补偿。依民法原理,财产所有人可以对该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中,王某对该石雕因加工而取得所有权,可以依法处分该石雕。刘某与王某所订立的买卖该石雕的合同由于双方均具有缔约能力,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买卖标的物石雕属法律上的自由流转物,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因此,刘某可以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而取得该石雕的所有权。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
乙只可向丙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不可向丙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为丙是善意第三人,对于偷盗人的赔偿不以其获得利益为标准,而应以被侵权人所受损失为标准。本题正确选项为B。
本题涉及添附问题。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添附是指两个以上不同所有权人的财产因附合、混合、加工而形成新的财产。本题A选项是对自己平房上加盖房屋,不为添附。本题B选项为侵权行为,不为添附。本题C选项属于动产与动产的混合,为添附。本题D选项在我国不为添附,因为,在我国.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在法律上不予承认。本题正确选项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