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残损短缺,需要由商检机构出证索赔的,应当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
C项依照国际惯例,残损鉴定费应由造成残损的一方负担。
进口商品发生残损需要对外索赔出证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应当在索赔有效期届满20日前申请。
残损鉴定费是由于造成损失之后才产生的,所以残损鉴定费用一般由造成损失一方负担。
海运进口商品需办理监视、残损鉴定、监视卸货、海损鉴定、验残等,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对外贸易关系人(包括进1:1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保险人、承运人)的申请,和国内外仲裁、司法、检验检疫机构的委托进行。
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第十一条(五)的规定,申请重(数)量鉴定的,应提供重量明细单,理货清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