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1)医疗费;
(2)误工费;
(3)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
(4)护理费;
(5)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6)残疾用具费;
(7)丧葬费;
(8)死亡补偿费;
(9)被抚养人生活费;
(10)交通费;
(11)住宿费。
对损坏家用电器的修复,供电企业承担被损坏元件的修复责任。修复时应尽可能以原型号、规格的新元件修复;无原型号规格的新元件可供修复时,可采用相同功能的新元件替代。
修复所发生的元件购臵费、检测费、修理费均由供电企业负担。
不属于责任损坏或未损坏的元件,受害居民用户也要求更换时,所发生的元件购臵费与修理费应由提出要求者负担。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负责电力争议调解工作。
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不可抗力;
(2)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
(3)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
(4)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电力监管机构调解电力争议不收取任何费用。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2)争议的事项;
(3)具体的调解请求、事实及理由;
(4)相关证据。
供电企业如能提供证明,居民用户家用电器的损坏是不可抗力、第三人责任、受害者自身过错或产品质量事故等原因引起,并经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核实无误,供电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从家用电器损坏之日起七日内,受害居民用户未向供电企业投诉并提出索赔要求的,即视为受害者已自动放弃索赔权。超过七日的,供电企业不再负责其赔偿。
居民用户应及时向当地供电企业投诉,并保持家用电器损坏原状。供电企业在接到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投诉后,应在24小时内派员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供电企业应会同居委会(村委会)或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对受害居民用户损坏的家用电器名称、型号、数量、使用年月、损坏现象等进行登记和取证。登记笔录材料应由受害居民用户签字确认,作为理赔处理的依据。
申请调解电力争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有申请调解电力争议的协议或者当事人一方申请调解电力争议,其他当事人表示同意的;
(2)申请人与电力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
(3)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4)有具体的调解要求和事实及理由;
(5)属于被申请的电力监管机构管辖;
(6)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电力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