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考查量刑问题。被告人没有钱,可以判处较少的罚金,不能成为适用其他刑种的理由。法定刑中没有拘役,所以选项C肯定不正确。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也不同于追缴违法所得、没收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前者是刑罚方法,后者则是刑罚方法以外的对违法所得或者供犯罪所用的财物的处理。
根据《刑法》第60条的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在司法实践中,要求偿还正当债务,必须经过法院的审查批准,但《刑法》并没有规定这个条件和程序。
本题考查缓刑的适用条件。参考《刑法》第72条。
本题考查死缓犯的执行制度。死缓犯减为无期徒刑,从其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算,吴某打瞎郑某时,吴某已经被减为无期徒刑,这时应将吴某因新罪判处的刑罚与无期徒刑并罚。
本题考查数罪并罚时刑罚的执行问题,这一案例适用了并罚原则中的限制加重原则和并科原则。根据《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有期徒刑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本罪的总和刑期正好35年,所以,应该在最高刑以上25年以下确定刑期。其次,再确定李某的附加刑:罚金和剥夺政治权利刑应采取相加的规则,即附加罚金6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
本题考查判处没收财产时被告人正当债务的清偿问题。在执行没收财产时,对被告人被没收财产以前所负的正当债务,债权人提出申请的,应当偿还。
罚金是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的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一)偶犯或者初犯;(二)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三)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四)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五)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六)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七)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
本题考查的是较为复杂的数罪并罚问题。因为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有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对甲的盗窃行为,应先对盗窃罪作出判决,然后把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和盗窃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对甲的假释考验期满后的抢劫罪应按累犯从重处罚。对甲最后宣告的刑罚,应当先将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和盗窃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再将该刑罚与抢劫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后,决定其最后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