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医疗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任何个人开展诊疗活动,必须依法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执业医师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②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③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④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⑤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⑥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⑦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⑧未经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⑨泄漏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⑩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务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1.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12.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考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首次鉴定不服提起再次鉴定的时间限制。参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传染病分类①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②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禽流感、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麻疹、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淋病、梅毒、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肺结核、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乙型脑炎、疟疾、登革热、血吸虫病、新生儿破伤风。③丙类传染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黑热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手足口病。【考点提示】甲类、乙类和丙类传染病的分类,每年必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