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考查仲裁规则的内容。《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乃国家强制性法律,当事人不得拒绝适用;而仲裁规则系各仲裁委员会自设的办案规则和流程,国际通行做法是允许当事人选择是否适用审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
本题考查仲裁员的资格。根据《仲裁法》第13条的规定,曾经担任8年以上审判员的人员往往具有审理与裁判案件的丰富经验与技巧,受聘为仲裁员有利于仲裁事业的发展。但是.由于法院要行使对仲裁的监督职能,因此,现职审判员不得兼任仲裁员。
本题考查仲裁委员会的设立机制。根据《仲裁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因此,设区的市可以设立仲裁委员会,而不是应当设立。县级则无权设立仲裁委员会。第14条则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根据《仲裁法》第20条、第36条,AC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