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取得中间介绍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协助办理开户手续的,应当对投资者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风险,进行相关知识测试和风险评估,做好开户入金指导,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期货公司应当根据中金所制定的标准和指引,制定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实施方案,建立并有效执行客户开发管理制度和开户审核工作制度,完善业务流程与内部分工,加强责任追究。
《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第五条规定,中金所应当从投资者的经济实力、股指期货产品认知能力、投资经历等方面,制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具体标准和实施指引,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根据《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期货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的,中金所、中期协应当根据业务规则和自律规则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第十七条规定,本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