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D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交通警察受到开除处分或者祓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